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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

    信息发布者:刘江斌
    2016-12-21 11:02:34   转载

    一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
    二、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处理农村集体资金、资产、资源,或从中谋取私利。

    三、不准在落实惠农政策、社会保障,以及民政优抚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中优亲厚友、显失公平。

    四、不准违反农民负担政策,向农民乱摊派、乱收费、吃拿卡要,或截留、挪用、冒领惠农资金。

    五、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族宗派等非组织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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